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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福利署非政府機構 – 服務質素標準及準則

原則二: 服務管理
服務單位應有效地管理其資源,管理的方法應貫徹靈活變通、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對服務使用者提供的服務。

標準4 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
標準5 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
標準6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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